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后悔权的行使条件(后悔权)

2022-12-05 02:36:55 来源: 用户:弘雪乐 

大家好,小陆来为大家解答以上的问题。后悔权的行使条件,后悔权这个很多人还不知道,现在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!

1、消费者“后悔权”,是指消费者依法在一定期限内单方面、无条件地退货的权利。

2、英国在其1964年的《租赁买卖法》中率先对消费者后悔权(撤回权)作出规定。

3、其后,世界发达国家纷纷效仿。

4、“后悔权”是世界主流国家都有的东西,我国却是第一次,于是经营者、民众热议不断。

5、其实,在我国经济快速增长、民众法律维权意识逐渐加强的今天,适当具有预见性地为未来15年立法,我认为“这个可以有”。

6、 网络销售、先交钱后签合同的消费,这些都是先给钱后交货的买卖,经营者存在着优势。

7、众所周知,网络销售、电视购物等远程购物靠的不是实物和实店的宣传。

8、消费者对商品的了解主要基于对经营者商品宣传的理解,所以就会出现经营者刻意夸大商品的优势、隐瞒商品的劣势的情况,消费者却无从发觉。

9、这种交易是不公平的。

10、因此,按发达国家的做法赋予消费者4天到7天的“后悔期限”,对消费者是一种保护;对虚假宣传的卖家来说,将是他们的最后通牒;对诚实经营的卖家来说,反而会促进远程销售市场的繁荣、促进公平竞争。

11、所以,在网络销售、先付钱后消费的领域,我认为这个 “后悔权”对消费者经营者都有利,它“必须有”。

12、 对交易额巨大的商品,如汽车、房屋等是否应当给予消费者 “后悔权”?我认为:拥有“后悔权”的前提是不影响商品的二次销售。

13、 我认为,现房买卖适用“后悔权”的意义可能并不大,因为现房买卖中房产的状况已经比较清晰了。

14、而对商品房预售,由于交钱和收房有很长时间间隔,其宣传可能与实际交付时有很大区别,这样“后悔权”就有很大意义,它可以促使开发商切实履行合同。

15、 但是“后悔权”的负面效应也不容忽视:其一,各国暂无购房后悔权,没有成熟的经验模式,立法存在风险;其二,恶意退房、退车难以避免,道德风险大,法律执行难,无形中增加了经营者的成本,这也将最终转嫁给消费者;其三,破坏了市场经济“谁享受收益、谁承担风险”的产权基石,买房收益的风险会在 “后悔期限”内转嫁给开发商,造成新的不公平;其四,商品房办完预售后,交房后消费者者仍然可以“后悔”,把定金拿回,这样预售的销售功能就会失去,而只剩融资功能,即开发商只占用了一下消费者的资金,却无法在预售中预见自己的销售业绩。

16、预售的真实性也将大打折扣。

17、打个比方,买房者用50万元在预售中控制了两三套房源准备在交付后选择最好的房屋,在我国目前的房地产供应量来看,这样会导致房源远远不能满足消费者的需要,结局会是:买房者排队却买不到房,卖房者不能将房屋出售给真正想买的人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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